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员工薪资问题 |
信件内容: |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两个多月一直没有劳动合同,从6月26号到8月30日。老板说要压一个月工资,所以6月26至7月26的工资被压。每个月16号发工资,在8月16日拿到了20天的工资,公司一直不提合同事宜所以8月26号递交辞职报告做到月底结束。然后现在老板不给工资还说需要提前30天打辞职报告要扣我25天的工资。我想问这样合法么??我现在也不要求其他的就想要他压得一个月的工资,老板也不肯。如果寻求法律途径我需要做什么??大学刚毕业第一份工作不想自己的辛苦劳动得不到相应的报酬。 |
留言时间: | 2017-09-16 |
回复时间: | 2017-09-1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综上,劳动者进单位一个月内,单位应当为其征缴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您劳动者辞职,如在合同期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作满30天后离开。单位可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算,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您对单位的种种作为有异议的,建议您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区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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