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社保缴纳及基本工资定义 |
信件内容: | 一,公司说要进入公司一年后才缴纳社保,这合法吗? 二,常州市基本工资已调至1890,而公司发放工资条上基本工资仍为1770,这合法吗 |
留言时间: | 2017-09-16 |
回复时间: | 2017-09-1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所以,劳动者进单位一个月内,单位需为其征缴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是用人单位直接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和,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是本人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项津贴、加班工资等)。目前常州市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890元/月(工资总额不得低于此标准)。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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