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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经济补偿
信件内容: 我是一名转业军人,转业后初次就业的单位就是现在工作的这家单位,是接受安置到这家单位来的,现在单位想要和我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我想问下计算经济补偿时军龄能不能算作在这家单位工作的年限?单位人事说经济补偿金按我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算,是按照我的基本工资算还是奖金也包含在内?我基本工资就两千多,每个月奖金有三四千块钱,这个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留言时间: 2017-09-19
回复时间: 2017-10-23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2﹞11号)第一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视同其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若您转业后初次就业的单位是现在工作的这家单位,现在单位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将您的军龄视同本单位工作年限计发经济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向您支付经济补偿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应发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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