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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产假期间工资问题
信件内容: 您好:     产假期间工资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社保局拨付这笔费用需要如何办理?提供哪些材料?谢谢!
留言时间: 2017-09-21
回复时间: 2017-09-21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产假工资由单位全额承担,单位可至社保中心报销女职工生育津贴,如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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