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参加工作时间 |
信件内容: | 你好,本人自2012年9月参加工作,有劳动合同当时没有交社保,2013年2月开始自己交社保,2014年8月考入事业单位,单位登记表上参加工作时间写的是2013年2月,想问一下,这样不交社保的几个月就不算工作时间了吗?这也是工作经历的一部分啊 |
留言时间: | 2017-09-24 |
回复时间: | 2017-09-26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综上,单位录用劳动者一个月内需征缴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是参加工作的主要标示之一。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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