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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试用期辞职
信件内容: 你好,我单位试用期员工2017年9月30日请假未得到批准,下午离开岗位并提出辞职,于2017年10月9日上午到单位办理完辞职手续,现要求支付2017年10.1-10.8日工资。按劳动法,企业是否应该支付?
留言时间: 2017-10-10
回复时间: 2017-10-10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首先请假需经过单位批准,无论是病假或事假,单位同意后方可休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是存在争议的,如员工9月30日就已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则不需要支付;但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至10月9日,则需要支付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如双方协商不一致,建议双方举证,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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