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单位未帮员工缴纳社保、医保的补偿标准的问题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想请问一下,若单位未帮员工缴纳社保、医保等,补偿标准是什么?参照的文件及文号是什么?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10-17 |
回复时间: | 2017-10-1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用人单位为员工征缴社会保险是法律强制性要求,并不存在补偿标准。如单位有应缴未缴社会保险的情况,可以为其(员工)补缴。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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