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
信件内容: | 你好,我目前的单位因为资金短缺问题造成公司中止经营,公司并没有注销或申请破产,只是中止经营了。公司遣散我们员工中止劳动合同要不要支付补偿金,公司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解除劳动关系,要不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公司不愿意支付那我们员工如何处理? |
留言时间: | 2017-10-18 |
回复时间: | 2017-10-19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如《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单位拒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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