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劳动合同就更咨询 |
信件内容: | 本人在常州工作,2013年进入公司,和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2014年所在公司和湖北一家公司合资成立了一个集团公司,本人所在的常州公司变成了集团下面的一个子公司,但常州公司的法人仍然是独立存在的,且一直到2017年,本人仍然是和常州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但是在本月,集团人事告知我们,从本月起,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在和常州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将和湖北的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不是和湖北的集团总部签,是和湖北的另一个子公司签,这个湖北的子公司是和常州属并列关系的一个子公司)原因不是因为常州公司一存在了,常州公司仍然存在,且仍然以一个独立的法人身份存在,这么要求的原因是说我们本来就是湖北子公司的员工,所以必需要和湖北的子公司签合同,如果不和湖北的子公司签合同,等合同到期时就当是自动离职,且得不到任何赔偿。我想问问公司这样要求我们是否合法,我们不签是不是真的就得不到任何赔偿。请给予解答。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7-10-19 |
回复时间: | 2017-10-19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在常州单位合同到期后,由于新进单位与老单位属于不同营业执照。单位需正常支付经济补偿金。至于您是否愿意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与单位协商处理。 因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并未提及合同到期终止需要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所以合同到期终止不需要一个月代通知金。如是单位原因不愿意续约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内资、外资企业需分段计算) 如单位是外资企业:1999年8月27日前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不计算;1999年8月27日-2002年5月12日期间的工作年限,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2002年5月12日(含当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作年限,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单位是内资企业:合同到期终止:2001年10月19日前进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的工作无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至今,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您和单位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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