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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信件内容: 我家亲戚被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了,我想咨询下法律条款是怎么规定的。他2014年到现在这家单位上班,今年因为生病请了六个月病假,前段时间单位出了个解除劳动合同书,上面写的是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我们去问过单位,单位说他虽然工作了十几年,但在这个单位工作不到四年,医疗期只有六个月,他已经休满了,可以解除合同。我想问的是:1、关于单位说的这个医疗期,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2、单位解除合同需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3、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单位按他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给的,但他病假时候单位就给了当地的最低工资,比他正常上班时候工资少很多,这样算经济补偿合理吗?
留言时间: 2017-10-24
回复时间: 2017-10-2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1、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第二款: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综上所述,如果您亲戚总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足4年的,按规定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即每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六个月;如果他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最后,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向您亲戚支付经济补偿的,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上述月工资为应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他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常州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目前常州市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90元/月。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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