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领取失业保险金 |
信件内容: | 我从大学毕业后就到现在的单位工作,单位效益不好要裁减人员,人事告诉我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我查了一下,到这个月为止,已经交了5年4个月社保。想咨询一下,失业金按照什么标准发放?领失业金的这段时间,我不想医保断掉,我能不能自己单独交个医保?如果我找到了新工作,能不能把失业金领完,还是找到新工作就不能领了? |
留言时间: | 2017-10-24 |
回复时间: | 2017-10-2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规[2011]5号)第一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因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年、自愿中断就业、未进行失业登记等原因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保留其缴费时间,与重新就业后的参保缴费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另《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常政规[2011]5号)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由市就管中心负责与市社保中心、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按月申报、结算。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 3、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且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暂停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中断原因消失后,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综上所述,如果您缴纳失业保险的年限为5年零4个月,可以核算到10个月的失业金,每月失业金领取金额按照您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您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是不需要征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如果您在领取失业金期间被新单位招用后重新实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如您再次失业的,可以恢复领取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并且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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