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辞退员工及补偿问题 |
信件内容: | 我公司有一工作10年以上,20年以下的老员工。老板觉得他工作不积极且无法跟同事友好相处想辞退他。请问如果辞退的话,需要什么手续?由于他在厂工作年限比较长,是否需要给其经济赔偿?如果需要经济赔偿的话,如何计算费用?盼回复!如致电不通,可直接发邮件回复!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8-01-26 |
回复时间: | 2018-01-29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如单位是内资企业,合同到期终止:2001年10月19日前进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满一年算一个月经济补偿(最长不超过12个月);2001年10月19日-2007年12月31日这段期间的工作无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以后至今,根据《劳动合同法》,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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