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请问下面这种情况公司违法吗?我该如何维权? |
信件内容: | 你好,问题咨询如下:一、常州公司是否必须给入职员工的交五险一金?还是可交可不交?为什么有些地区是必须交的?二、拿月薪的员工是否要为公司因事放假而买单?:本人于去年八月底入职一家公司,面试时告知工作内容是统计数据,单休(每周周日休息),月薪3500元+全勤100元+住房补贴200元,也就是一个月不请假每月可以拿到3800元;后发现工作内容不只统计数据,还要负责新员工入职离职手续办理、员工日常饭票发放、工资计算等文员或行政负责的一些事情,于是商谈后工资上调为月薪3700元+全勤100元+住房补贴200元,也就是一个月不请假每月可以拿到4000元。但是,2月份公司由于春节放假15天(2月10日至2月24日休,2月9日和2月25日正常上班),放假共计15天,2月共28天,除了公司放假的15天其他天13天上班,于是2月到手工资是3700元➗26天✖️13天(实际上班天数)➕100元(全勤)➕200元➗30天✖️13天(房补)➕80元/每天✖️2天(节假日补贴)共计2197元。3月份本人没有请假,上班27天,到手工资是3700元➕100元(全勤)➕200元➗30天✖️27天(房补)共计3980元。然后,本人由于5月的预产期,于年后上班就申请于4月1日离职,在工作期间公司没有交五险一金。请问这样的情况公司是否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是的话我该如何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留言时间: | 2018-04-25 |
回复时间: | 2018-04-26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另外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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