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我的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 |
信件内容: | 我到现在这家公司上了两个多月班,进公司的时候人事就给我看了一个公示,大概意思是我这个岗位按季度实行综合工时,当时我也没多问,现在发现一些问题。忙的时候我们要从早八点上到晚八点,只有中午给一小时休息,国家规定每天上班不超过8小时,我们上11个小时是不是违法了?有时候周末还要上班。这个月发加班费,我感觉算错了,人事就拿那个公示给我看,说是因为不忙的时候我们只上五六个小时班,少上的和多上的抵扣掉了,而且周末上班不用付加班费,我觉得他说的没道理,有这种样子的规定吗? |
留言时间: | 2018-07-18 |
回复时间: | 2018-07-20 |
回复内容: |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一、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工时制度。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事先与职工协商一致。 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的登记存档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五)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劳动者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结算周期与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的时间。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二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点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综上,若单位经过审批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但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若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因按照上述规定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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