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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办理失业待遇核定事宜
信件内容: 我想咨询下,办理失业待遇核定的员工,之前从A公司转移到B公司,现在在B公司办理失业核定待遇时,是不是只要提供B公司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所需资料,还有是不是在A公司工作的时间一起核定的?
留言时间: 2018-07-20
回复时间: 2018-07-24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材料  1、《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三份) 2、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可复印,包括首页和本人所在一页);  3、《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只需提供解除合同前一年的合同);  5、有单位调动并是2007年10月前就业,首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和老版本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地点  常州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锦绣路2号1-2号楼1楼C区)  请提供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即可办理,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携带已核定过的《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户口簿,二寸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外地户籍的可以转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或也可在当地申请领取(常州市锦绣路2号1-2号楼1楼C区13-17号窗口登记) 2、临近退休人员需及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之内前来办理核定手续。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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