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办理失业待遇核定事宜 |
信件内容: | 我想咨询下,办理失业待遇核定的员工,之前从A公司转移到B公司,现在在B公司办理失业核定待遇时,是不是只要提供B公司办理失业待遇核定所需资料,还有是不是在A公司工作的时间一起核定的? |
留言时间: | 2018-07-20 |
回复时间: | 2018-07-2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失业保险待遇申报材料 1、《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三份) 2、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可复印,包括首页和本人所在一页); 3、《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4、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只需提供解除合同前一年的合同); 5、有单位调动并是2007年10月前就业,首次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核定的,须提供本人档案和老版本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办理地点 常州市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锦绣路2号1-2号楼1楼C区) 请提供以上材料,材料齐全即可办理,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携带已核定过的《常州市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表》、户口簿,二寸照片1张到户口所在街道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外地户籍的可以转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或也可在当地申请领取(常州市锦绣路2号1-2号楼1楼C区13-17号窗口登记) 2、临近退休人员需及时办理失业金申领手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3、单位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之内前来办理核定手续。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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