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关于江苏省外市残疾人在常州市就业、工厂拒绝为本人缴纳社保且工资水平远低于普通职工这一做法是否违法? |
信件内容: | 如题。 我是替我的小叔向您咨询一下这个问题的。首先说明,我的小叔46岁,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璜土镇人,有智力缺陷但能从事正常劳动(有残疾证证明)。他于13年左右起在常州市的神龙电镀厂(春江镇(圩塘)花港路25号)工作,其厂内普通员工工资约2000/月(社保是否包含在内尚不清楚);而他工资我现春江镇(圩塘)花港路25号在才知道一直维持在1300/月左右,且社保要自己缴纳(有银行交易明细)。 我曾经多次要求工厂代为缴纳他的社保,但老板一直拒绝;向有关部门反映过,但必须是本人亲自办理业务(我小叔子智力残缺,无法办理)。 请问工厂是否有义务为他缴纳社保且提高工资水平与本厂普通员工相同? |
留言时间: | 2018-07-20 |
回复时间: | 2018-07-2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单位应当为有劳动关系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2020元/月;溧阳市、金坛区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83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8.5元/小时;溧阳市、金坛区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6.5元/小时。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向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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