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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单位拒绝支付生育津贴
信件内容: 本人今年2月份正常生育,剖腹产,晚育,7月初休完产假来单位上班,生育报销的材料都拿给单位去报销,然后钱下来了只给了我2500元。生育津贴一分钱没给我,单位的理由是产假期间给我发了工资的,这个钱就可以不给我了。可是产假期间单位是按照常州市最低工资给我发的,就1200多一个月。我看了江苏省职工生育规定上写的这笔钱必须发到个人,现在单位就是不肯给我这个生育津贴,连报销下来多少数目都不告诉我。请问我该怎么办??
留言时间: 2018-08-17
回复时间: 2018-08-21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产假工资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待遇不变发放。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注意: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综上,产假工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发放,而不是发放基本工资;另外,报销的生育津贴应与产假工资做比对,按就高原则给予员工。 如您对单位的做法有异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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