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上班时候受伤应该怎么办 |
信件内容: | 我弟弟在厂里上班的时候被机器砸到脚,听人家说可以认工伤,去找厂里,厂里让找劳务,说合同社保都是劳务管的,劳务不理我们,说是在厂里受伤的,现在都快两个月了脚还没好透,一直在家休息,病假工资也就给一点。我们到底应该找厂里还是找劳务认工伤?病假工资应该发多少?我弟弟住院的时候,我请了半个月假看护,是不是应该给我看护费补偿我的损失? |
留言时间: | 2018-08-20 |
回复时间: | 2018-08-22 |
回复内容: | 王悦悦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遇有特殊情况,书面报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医药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费用)由该参保单位负担。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苏劳仲委﹝2007﹞1号)第九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如用人单位未提供护理或同意职工自己安排护理的,护理费标准按以下情形处理: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一般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除外。工伤职工出院后,如需护理的,应凭医疗机构证明,按上述标准执行。 综上,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您弟弟的工伤责任,因受伤已2个月,已超出单位工伤认定申请的时效,请受伤者本人、亲属或工会组织尽快在一年内提出申请,认定为工伤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单位应当按上述规定支付您弟弟的工资和您的护理费用。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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