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孕妇怀孕7月以上咨询 |
信件内容: |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四)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 其中,工间休息如何理解?公司说早8晚5,中午有1小时吃饭时间,就算工间休息。但是国家规定每天劳动时间为8小时,如果按公司说法,孕妇工作时间没有任何变化,岂不是《规定》中此条款形同虚设! |
留言时间: | 2018-08-27 |
回复时间: | 2018-08-29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对单位的种种作为有异议的,建议您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区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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