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社保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今年7月份从A公司离职,然后8月份进入B公司工作了一个星期就离职了,后来9月份又进入C公司,做了两个星期又离职了。目前处于离职状态。因为在B和C公司都是试用期不满一个月离职的,所以都没有交社保。社保从8月份就停缴了。现在想自己补缴社保,请问带哪家公司的离职证明去补缴社保?谢谢! |
留言时间: | 2018-09-14 |
回复时间: | 2018-09-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他人员不得通过补缴的形式增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单位在录用劳动者三十日内需要为其征缴社会保险,您在三家单位分别未工作满三十天,建议您与单位协商,如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监察。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5127925;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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