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生育金报销 |
信件内容: | 请问一下 单位收到报销的生育金后需要扣除产假期间单位承担部分的五险一金吗? |
留言时间: | 2018-10-16 |
回复时间: | 2018-10-17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生育医疗费用是员工在生育时凭《生育服务联系单》、《省保卡》生产时直接在医院结算的;后期单位至社保中心报销的是(一)产前检查费限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人;(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全市女职工生育一次性营养补助费计发标准为1678元;(三)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从2016年1月1日后符合计生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综上所述,在休产假期间,单位正常为其征缴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仍然由单位承担,个人承担部分从产假工资扣除,只有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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