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了解一下工伤职工离职后的权益 |
信件内容: | 我叔叔在物流公司上班受了工伤,应该是2017年5月定下来九级伤残,今年8月份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上个月底我叔叔伤情突然变化,认为伤残等级评低了,想让公司带他去你们那重新评,公司说经济补偿和伤残就业补助都给了,工伤关系结束,有这种说法吗?他现在没工作,能申请失业金吗?他户口还在河南安阳,能自己在你们那交职工社保吗? |
留言时间: | 2018-10-19 |
回复时间: | 2018-10-23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因此您叔叔不得再去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第一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的。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应当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您叔叔是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若您叔叔失业保险缴满1年,可以领取失业金,同时享受本医疗保险待遇,请尽快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办理。 3、已在本市参保过的省外户籍人员可持本人档案、有效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和居住证,到我市居住证所在区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灵活就业参保手续,因医疗保险已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个人只需缴纳职工养老保险。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625元/月。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