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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咨询一下女职工生育后的工资规定
信件内容: 我下个月预产期,公司在我休产假期间是应该给我发工资,还是等生育津贴下来以后直接给我?如果发工资的话,对标准有没有规定?等产假休完,我想请三个月哺乳假在家带小孩,公司说我请假可以但是只给我交保险不付工资,这样违不违法?我的合同明年4月到期,人事说先不续签,等哺乳期结束再考虑,这样的话,将来我是不是可以要求这段时间付我二倍工资的赔偿?
留言时间: 2018-10-23
回复时间: 2018-10-26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第四款: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的通知》:第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综上:您在产假期间,单位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视同您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待单位报到生育津贴后将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对比,劳动者按较高标准且不重复享受。哺乳假单位只交社保不付工资不合法,经用人单位批准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从2018年8月1日起,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执行省定最低工资一类标准2020元/月;溧阳市、金坛区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830元/月。)另外,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至您哺乳期结束,但您不得要求单位支付在此期间的双倍工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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