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不让辞职 |
信件内容: | 和一个公司签了兼职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辞职开始要一个月的时间,要不上月的钱不会发,请问这样允许吗,如果要辞职还要继续做一个月,要不怕他们不会发上个月工资。并且都没有给我们交社保。 |
留言时间: | 2018-11-01 |
回复时间: | 2018-11-02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如合同未到期,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可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算,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到下一个工资支付日期还是没有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8517008;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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