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维权咨询 |
信件内容: | 民营医院护士,每周规定休息两天,因为工作量与人员配比不符,领导多排休息。导致每个月休息的实际天数比规定的多十天左右,但是工资是全勤给的。辞职的话医院要求补足欠班天数,平时国假也没有三倍工资,其他医院没有要求的资格证也压在医院,这种情况辞职怎么办?劳动仲裁会赢吗? |
留言时间: | 2018-11-15 |
回复时间: | 2018-11-19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谢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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