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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生育金
信件内容: 社保生育金已经交满5年,现在准备离职创业。生育金是否还能报?能报多少?是否还要先去办什么手续?
留言时间: 2018-11-27
回复时间: 2018-11-2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在妊娠和住院分娩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具体为: (一)产前检查费限额补偿,标准为1000元/人; (二)产时住院医疗费用待遇: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4200元以内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超过4200元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三)因生育引起的流、引产医疗费用待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承担10%。 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职工生育的,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2%。 由于您没有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无法确认您的具体信息,如您还有其他疑问请您于周一——周五(不含节假日),9:00-12:00,13:00-17:00拨打12333转人工服务。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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