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物业公司项目退出,员工劳动关系解除并支付补偿金N+1中代通金赔付标准是什么 |
信件内容: | 物业公司在管项目由于经营问题需退出项目管理,退出时项目内员工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关于补偿金N+1中的1(代通金)标准是否为解除当月的上月税前工资(含加班、福利等),如上月税前工资无法正常反应该员工的正常工资时当如何确定该类员工的代通金标准。 |
留言时间: | 2018-11-27 |
回复时间: | 2018-11-2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依法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上一个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确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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