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社保断缴后补交 |
信件内容: | 请问,我上一家公司社保交到6月,8月入职新公司,现在12月份了还没交五险。现在需要用医保报销,可以补上9月10月11月的社保,然后12月份可以到医院报销吗? |
留言时间: | 2018-12-01 |
回复时间: | 2018-12-0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意见》(常政发[2008]116号):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参保手续、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综上所述,如您单位当月参保,次月生效即可享受医保统筹待遇,如您单位12月份为其征缴社会保险,则需自1月1日起享受医保统筹报销。另外,可以要求单位补缴8-11月份的社会保险。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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