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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执业药师是否可以评(聘)主管药师职称
信件内容: 你好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号) 第三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请问这规定现在还执行吗?如果还有效,请问如何评(聘)定?
留言时间: 2018-12-03
回复时间: 2018-12-04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请您与职称办(专技处)联系:85681918.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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