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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军龄是不是要算成工作年限
信件内容: 我是转业军人,在这家单位工作将近12年了,最近单位有可能要裁员,经同事提醒,我想了解一下,假如单位真的把我裁减掉了,我的军龄单位要不要给经济补偿?另外,给年假时,算不算军龄?
留言时间: 2018-12-20
回复时间: 2018-12-2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社厅函[2002]20号)第一条:关于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视同其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作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依据。 若你目前工作的单位是你退役后初次就业的工作单位,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2、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该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的适用条件分段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计发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标准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因此,您经济补偿金的年限需根据上述规定以2008年1月1日为节点分段计算. 3、根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号 )第二条: 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因此,计算您带薪年休假的累计工作时间应当要计算军龄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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