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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领取失业金
信件内容: 我是去年3月到目前供职的这家单位工作的,单位和我协商一致在明年1月中旬解除合同,从我参加工作至今在这边一共交了4年多保险,但之前没领过失业金,这次我想申请,请问我能领几个月的,标准是什么样的?我计划以后回老家工作,我能在这边申请失业金,在老家那边领取吗?
留言时间: 2018-12-24
回复时间: 2018-12-2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综上所述,如您符合在单位失业保险费累计缴费满一年,且单位提出与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金。 2.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统筹地区消费物价指数持续上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放动态物价补贴,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常政规〔2011〕5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确定,每满1年可享受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综上所述,您在单位缴费满4年多的失业保险,可以领取8个月的失业金。失业金标准按照您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目前常州市失业金领取最低不得低于1040元/月,最高不得超过2020元/月。 3.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综上所述,您可以在户籍所属地领取失业金。建议本人至您户籍所属地经办机构开具接受函,至常州市社保中心失业保险科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在您户籍所属地领取失业金。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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