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咨询劳动合同事宜 |
信件内容: | 本公司2019年前和职工签的劳动合同中,都明确写明了各岗位的岗位工资。2019年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讲使用了新版的劳动合同,不在写明各岗位的的岗位工资,只在绩效工资一栏处写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的劳动合同合法吗?职工的合理的利益如何保障哪? |
留言时间: | 2019-01-11 |
回复时间: | 2019-01-1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 工资标准是您和单位协商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如您对单位的约定有异议的,建议与单位协调处理,如发生争议建议您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区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B座8层
电话:0519-12333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