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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除夕加班工资还有违反规章制度扣工资
信件内容: 我看网上写的春节是2.4-2.10放假,公司打算安排我们几个本地的员工2.4再去上一天班,说是到3月份的时候给我们调休一天,难道春节加班不应该给我们三倍工资吗?还有,公司规定迟到一次扣100块,是不是扣得太多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留言时间: 2019-01-22
回复时间: 2019-01-24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综上,2月4日是除夕,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单位安排加班的,可以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若不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若您违发单位规章制度被扣除部分工资的,扣除部分不得超过您当月应发工资的20%,当月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您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目前常州最低工资标准为2020元/月)。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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