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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产假及生育津贴
信件内容: 我在2018年12月31日剖腹产生了双胞胎,单位只肯给我98天的产假对不对?是不是我休多少天产假就是多少天的生育津贴?我生产时大出血,这个医疗费能不能报销?我在生产的时候,单位好像没有给我连续缴费满十个月,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留言时间: 2019-02-25
回复时间: 2019-02-28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第二条: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第四条: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因此,单位应当给您158天产假,生育津贴也应当支付158天。 2、《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您生育时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的医疗费用包括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可以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待您的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连续缴满10个月后,再去办理。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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