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办理退休 |
信件内容: | 我父亲今年5月满60周岁,他年轻时候在外地国企工作,刚开始所有人都不交保险,等国家统一交保险了以后交了两年多,后来他辞职回来交了九年农保,再后来就一直是现在单位给他交的,交了大概12年多,现在单位人事让他把外地的社保转回来办退休。他当时国企办入职的时候,年龄可能登记错了,对办退休有没有影响?如果他在两边交的加起来不满15年怎么办?农保是不是白交了,钱还能不能退? |
留言时间: | 2019-03-11 |
回复时间: | 2019-03-1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第一,根据《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第二,根据《关于规范市级参保人员延长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常人社发[2016]140号)规定:市本级参保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下简称到龄)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市本级申请延长缴费:(一)户籍所在地在市本级,可在市本级办理退休的; (二)户籍所在地不在市本级,在市本级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累计缴费满10年,可在市本级办理退休的;(三)其他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可在市本级办理退休的。 第三,根据《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4]206号)规定:(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2009]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10]49号)有关规定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 二)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 15 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年限的,应先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 2O13 〕 25O 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苏人社发〔 [2013]321 号)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 15 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 三)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的,先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延缴地),再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综上所述,目前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您之前征缴的9年居民养老保险不会白缴,可以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进行合并,如缴费年限不足可以确定延缴地,延缴满 15 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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