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单位对探亲假作出了新的补充规定到底合不合理? |
信件内容: | 其内容是“根据国家当前的休息休假制度以及交通高速发展的现实情况,对享有探亲假的区域进行调整,职工的探亲对象(配偶,父母)在江苏省和周边省份以及高铁可以在5小时内到达的省会城市的省份居住和工作的,不再享有探亲假待遇。” 工作单位是国有企业不知道这项补充规定是否合理?ps:文件抬头有《假期管理制度补充规定》已经公司二届三次职代会主席团及代表组组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这种国家规定的探亲假由公司组织的补充规定到底能不能算数? |
留言时间: | 2019-03-20 |
回复时间: | 2019-03-21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目前没有收到新的有关探亲假的规定,如有问题,建议咨询劳动关系处:85682021.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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