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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与私人企业劳动纠纷——讨薪难
信件内容: 您好,我是2018年10月29日在武进区私人企业入职,入职前与老板谈好试用期三个月,每个月4000元,试用期后再根据项目提成。从11月算起,目前已入职第五个月,老板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只发过三次实习工资(其中因丢失单位一部老旧iphone4 还被扣了1000元),3月17日向老板提出辞职,老板竟说公司规定离职需提前1个月说明,要求再工作一个月,可是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任何场合或书面文件告知过该条信息。其余同事发了工资,老板却因我要离职克扣本该发的四月正式工工资,谎称离职工作交接为由硬逼着继续工作,实际无任何需交接工作,只是他缺人手,让继续干活,不然就扣了这一个半月的工资。诉求:1、如何尽快离职,取回应发工资;2、作为个人,在这种私企,一直不知道五险一金缴纳了什么,想要查明,有什么途径吗?
留言时间: 2019-03-20
回复时间: 2019-03-2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者进单位一个月内,单位必须为其征缴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可以离职,至于工资单位需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结清,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到下一个工资支付日期还是没有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常州市劳动监察支队:86689292;天宁区劳动监察大队:86658709;钟楼区劳动监察大队:88890219;新北区劳动监察大队:88517008;武进区:12333-选择所在地区后-按“5”号键。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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