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妈妈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保不足15年,个人缴费咨询 |
信件内容: | 我的情况如下: 我妈妈,女,常州本地户口,新北区新桥户籍,我妈从事公司操作工岗位,公司在职期间正常缴纳五险一金,现年龄已50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现公司从下月起停止社保缴纳,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社保累计缴纳10年,不足15年 问题一: 以上情况能否领取失业金?领取流程具体是什么样?咨询哪个部门电话? 问题二: 以上情况个人能否一次性补足不足的5年社保费用? 不能得话个人怎么申请缴纳社保?办理流程具体是什么样?咨询哪个部门电话? 另(4050)政策是什么情况,我妈是否适用该政策,详情是什么样得? |
留言时间: | 2019-03-21 |
回复时间: | 2019-03-26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联系电话:88104837。 2、按月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2)企业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5年以上。另外,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继续缴费,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单位从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灵活就业人员委托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继续缴费”人员符合退休条件时,由单位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帮助办理退休手续。 大龄失业人员:是指本人达到定年龄,且在本市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年以上,登记失业时间连续半年以上的人员。其中,女年满40周岁、不超过45周岁,男年满50周岁不超过55周岁的简称为“4050人员”;女年满45周岁、不超过50周岁,男年满55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简称为“45555人员”。 首先需要至户籍所属地街道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对象,您目前目前已满50周岁不符合大龄失业人员的条件,可以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时再去街道申请(也就是53周岁时)。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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