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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劳动纠纷
信件内容: 我于2018年9月5号入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表现未达到老板预期,商议后延迟一个月转正,到一月份人事找我谈话,以降低合同约定工资为条件转正,当时我答应了。转正的事情一直拖到1月底也没有落实,公司有规定满三个月的员工是有13薪的,到年底别人的13薪到手了,我的没有(比我晚来同一个部门的同事有13薪),部门领导了解后帮我争取到了,说等到下月发工资补上,2月份上班一周后以个人原因为由辞职,2月底正式离职。后来发工资也没有补上13薪,公司给的回复是是不离职的情况下会给补上。请问我这个13薪索要合理么?
留言时间: 2019-04-15
回复时间: 2019-04-1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十三薪的说法,如您符合上述条件,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根据您反应的情况,您由于个人原因辞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也不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如您说的这个十三薪是指单位的奖金性质的补助,那奖金则属于单位福利待遇,也并不是强制发放的。如您与单位另行书面约定的除外,那是你们协商的结果。如您和单位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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