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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咨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解释
信件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里面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需缴纳部分,也由单位承担吗?   盼答复!!!!!感谢!!!!
留言时间: 2019-04-19
回复时间: 2019-04-23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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