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咨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解释 |
信件内容: |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这里面的社会保险费个人需缴纳部分,也由单位承担吗? 盼答复!!!!!感谢!!!! |
留言时间: | 2019-04-19 |
回复时间: | 2019-04-23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里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承担单位部分,个人承担个人部分。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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