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长期护理保险 |
信件内容: | 我奶奶现在卧床不起,这个长期护理保险怎么使用,如能使用需要怎么样的手续? |
留言时间: | 2019-06-06 |
回复时间: | 2019-06-1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参保人员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失能,经过 6 个月以上的治疗病情基本稳定,并经失能等级评定符合重度失能标准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保障待遇。 按照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适度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标准,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衔接。试点期间的待遇标准如下: 1. 参保人员选择居家接受上门护理(以下简称居家护理)或选择入住定点养老机构接受护理(以下简称养老机构护理)的,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待遇:发生的属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 40 元/日(连续享受期间可累计计算,下同)标准予以支付。同时,结合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对参保人员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并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护理费用,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在限额内按一定比例支付。 2. 参保人员经符合医养融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认需要住院护理(以下简称医疗机构护理)的,可享受基本生活照料待遇:发生的属于基本生活照料服务范围的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按 35 元/日标准予以支付。同时,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护理费用以及相关的医保范围内费用,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 60%,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 参保人员在接受护理期间,因病情需要转为住院治疗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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