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单位应该怎么付我赔偿 |
信件内容: | 我原单位是国企,后来协议内退,由原单位给我交保险,我又找了现在这个单位,前两年在南通总公司工作,去年下半年调到常州子公司上班,并且重签了劳动合同,现在市场萎缩,预计会裁员,单位付补偿金时是不是应该算上我在总公司工作的年限?我在和子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单位以给我安排了一个月的脱岗培训为由,让我签了两年的服务期,现在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的话,应该不要我付违约金的吧? |
留言时间: | 2019-06-13 |
回复时间: | 2019-06-18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咨询服务网进行咨询。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1、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第一条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离岗休养人员以及其他协商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人员,同时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全日制劳动的,应当将其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告知新的用人单位。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可以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作出例外约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 联企业间流动的。 因此,您属于内退人员再就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根据单位跟您的约定执行,若无约定的,建议参照上述规定与单位协商处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综上,因单位裁员原因,用人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您无需支付违约金。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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