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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企业年金问题
信件内容: 我是创维公司的员工,已经在该单位工作了9年。今年4月份单位以“部门架构调整,没有岗位”辞退我了,我5月找到了新工作,于是要求单位把我原来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支付给我。但单位人事以我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0年为由,说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不能归我本人。我要求看企业的年金方案,之前从来没有给我们员工看过,就他们人事自己制作了一份。我看了以后,发现单位的企业年金方案中并没有写待遇计发,也没有支付的方式,只有简单的两页纸。那么我能否主张要求单位支付我企业年金?
留言时间: 2019-07-12
回复时间: 2019-07-17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咨询服务网进行咨询。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作出解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社部第36号令)第七条  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应当与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     (二)资金筹集与分配的比例和办法;     (三)账户管理;     (四)权益归属;     (五)基金管理;     (六)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七)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八)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应当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跨省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内跨地区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其总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三)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三十条  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     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1、单位制定的企业年金流程不规范,提供的企业年金方案不完整;2、您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您个人。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部分,由于您在单位工作已超过8年,且是单位原因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归属于您个人;3、若您新单位有企业年金的,您原单位的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转入新单位,若新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可由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继续管理。待您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可领取企业年金,在这之前不得提前提取资金。4、若双方协商不成,您可按上述规定进行维权。 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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