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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劳动问题
信件内容: 我公司因经营不善,现在产生以下问题,我想问一下做为员工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老板以要裁员为借口,故意拖欠了一个月的工资不发,是否可以申请? 2、老板未与我协商,直接把我放在待岗名单里面,而且把我的工资降为常州市最低基本工资加缴纳社保,我想问一下待岗在劳动法里面的解释?如果我拿常州市最低基本工资是扣除社保后的还是其他? 3、我公司存在工会委员会,大约13个人,工会委员会是否能够代替我同意公司这种裁员的决定。 4、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带薪休年假,在我去公司的前几年公司到年底会给我们签一个补偿金的协议,是否能都代替带薪休假?如果我申请仲裁,这个带薪休假的补偿的费用是如何计算的? 5、在这次的裁员中还有快退休的职工,大概还有几个月就快要退休了?公司是否可以辞退? 6、订劳动合同,未留给备份,是否可以要求问公司讨要? 7、公司在这次裁员行动中,还要变更法人,法人变更是否影响我申请仲裁? 
留言时间: 2019-08-04
回复时间: 2019-08-05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到下一个工资支付日期还是没有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到单位营业执照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如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单位降薪调整岗位,纯属单位行为,如您对单位的种种作为有异议的,建议您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区申请劳动仲裁。 4、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五款: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如单位已有员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情形,单位不得解除。 6、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7、法人变更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您在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常州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进行咨询。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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