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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退休地问题
信件内容: 领导,您好!我是陕北人,我2009年8月就到这里来打工了,今年8月15号我正好60岁,我在这里缴社保已经10年了,老伴和孩子都在这里,能不能在这里办理退休?我在天津打工时,单位还给我交过3年的保险,之前我在老家还交的农保,能不能一起转到这里来?
留言时间: 2019-08-09
回复时间: 2019-08-14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86号)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的,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及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因此,您可以将常州确定为待遇领取地,请尽快将天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常州。 2、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三)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 《关于调整部分缴费不满15年参保人员相关政策的通知》一、从2011年7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人员,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2011年6月30日前已参保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因此,您目前累计缴费年限为13年,您需申请后延缴费累计满15年后再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 3、《江苏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意见》: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时,应先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49号)有关规定确认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再向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制度衔接。 (二)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本人愿意延缴满15年的,应先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1号)有关规定确定延缴地,延缴满15年后再向延缴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延缴地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三)符合上述两项条件并申请办理制度衔接的,先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延缴地),再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四)参保人员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户籍地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不同统筹地区,也可向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材料传送给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因此,待您企业养老保险缴满15年后,可将您老家的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常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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