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公司社保缴纳问题 |
信件内容: | 本人由于个人原因请事假十天以上,那当月的社保是公司与我共同缴纳,还是由我一人缴纳全部金额。问题2:若公司告知我让我自己缴纳,但实际应正常缴纳,那我是否可以进行维权 |
留言时间: | 2019-08-21 |
回复时间: | 2019-08-22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综上,单位可以不支付您请的10天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至于社会保险征缴,原则上建议单位正常应缴,如您与单位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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