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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公司社保缴纳问题
信件内容: 本人由于个人原因请事假十天以上,那当月的社保是公司与我共同缴纳,还是由我一人缴纳全部金额。问题2:若公司告知我让我自己缴纳,但实际应正常缴纳,那我是否可以进行维权
留言时间: 2019-08-21
回复时间: 2019-08-22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综上,单位可以不支付您请的10天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至于社会保险征缴,原则上建议单位正常应缴,如您与单位发生争议,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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