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工伤 |
信件内容: |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是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建休证明为准还是以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伤残等级鉴定之日为结束之日? 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以劳动合同上的内容为准还是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准还是其他的呢 |
留言时间: | 2019-09-05 |
回复时间: | 2019-09-06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应当凭工伤职工就诊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综上,停工留薪期自伤残等级鉴定报告出台后停止享受。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的“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工资的计算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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