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每周只休一天,且无劳动合同 |
信件内容: | 本人11年前入职,当时公司说规定3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结束一年以后交社保,所以只到15个月以后公司才给交的社保。且一直是每周休息一天。但是公司工资单上是按照常州最低基本工资加上每月4天加班费的形式发放工资。而且公司先后改名3次,每次公司提供的合同都是3年,最近一次公司改名后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如果我主张可以得到哪些权益? |
留言时间: | 2019-09-29 |
回复时间: | 2019-09-3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用人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劳动者社会保险费或用人单位采取由劳动者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点工资;(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进单位一个月内,单位必须为其征缴社会保险,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工资每月不得低于常州市区最低工资标准2020,有另行约定的,可以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来执行。 单位未及时为您征缴社会保险的,您可以要求单位为其补缴,如您对工资有异议的,建议您向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属区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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