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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拒绝加班被开除
信件内容: 面试时说明试用期一个月,但合同上并未标注,国庆节放两天假,拒绝周末加班被开除,结果说是试用期不合格,并且不肯给劳动合同。法定节假日也无三倍工资,社保也不交。
留言时间: 2019-10-09
回复时间: 2019-10-11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还应承担对劳动者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10月1日、2日、3日为国庆;10月4日为中秋节,四天法定节假日。9月30日周六上班,调休一天;10月1日周日,又是法定节假日,需顺延一天;(可调休10月5日、6日);10月7日、8日休息日,正常休息。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综上,劳动者进单位一个月内,单位需要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征缴社会保险,并且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时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您对单位的因您“试用期不合格”有异议的,建议联系单位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区仲裁委员会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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