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工资问题 |
信件内容: | 我是9月1号入职,劳动合同上面写的是计件工资制。这个月10号发工资,按约定我应该拿6500,单位今天只给我打了6000块钱,另外给了我500元超市卡,说可以直接在单位里的超市买生活用品。我不同意,但是人事也不给我退超市卡里的钱。另外我上个月中秋节加班的,我这个加班工资应该怎么算?单位还没有支付我加班工资。我怎么维权? |
留言时间: | 2019-10-21 |
回复时间: | 2019-10-24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支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者的消费方式。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一)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二)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的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加点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第(二)项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自加班当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但劳动合同履行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剩余时间内支付完毕。 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并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支付赔偿金;情节严重的或者被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二个月以上并且尚未解除的,可以责令其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 (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或者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限制消费方式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给予劳动者同等金额一倍的赔偿,并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5号):六、中秋节:9月13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综上,1、你当月工资为6500元,单位应该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您,不得以超市卡抵扣,也不得指定消费场所和消费方式。 2、在您完成计价定额任务的前提下,若您中秋节当天加班的,单位应当自您加班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另行支付您计件单价的300%的加班工资,若您是9月14日或9月15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在6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若未安排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您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单位若不及时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您可以向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拨打12333根据语音提示选择“5”号键“劳动监察举报投诉”专席进行投诉举报。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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